| 关于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 |
|
作者:未知 文章来源:华夏认证信息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9-8 12:15:55  |
案例背景: 江苏无锡A公司是中国B公司(控股40%)与某国C公司(控股60%)的合资公司。A公司申请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。A公司处于太湖沿湖岸4公里处,该区域属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(简称“两控区”)。 A公司的主要工艺为机械加工。主要生产工艺是粗加工、精加工、清洗、喷漆、组装。 A公司使用的蒸汽由中国的B公司的燃煤锅炉房提供。双方每年签订蒸汽供应合同。B公司的锅炉房靠近A公司但不在A公司的厂界内。 A公司的清洗工作服的工作由D公司(在A厂内设有洗衣房)负责,洗衣废水并入A厂污水管道。双方每年签订合同。
现场审核发现,A公司的环境因素的清单中无锅炉房的SO2和烟尘排放等环境因素,另外洗衣的含磷废水排放的环境因素。 追踪审核时发现中国的B公司的锅炉房的蒸汽量一半以上为A公司提供,且本月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显示超标。 另外,发现负责D公司大量使用含磷洗涤剂,未采用无磷洗涤剂。A厂废水排放浓度达标。 审核员询问A公司的安全环保部的推进人员:如何考虑锅炉的SO2、烟尘排放和含磷废水的排放等环境因素? 安全环保部的推进人员解释:B公司的锅炉房不在A公司的厂界内,A公司无法管理B公司的锅炉房,也不知道B公司超标排放的事情。D公司洗衣服我们只关注衣服的洁净度,A厂排放的废水浓度也达标了。因此,就未考虑环境因素的问题,
审核后,审核员开出如下不符合报告: 现场审核发现,A公司使用B公司的蒸汽,但未识别和评价锅炉的环境因素如:SO2、烟尘排放;同时B公司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。A公司使用 D公司的洗衣服务,但未识别和评价洗衣服务中的环境因素,如含磷废水的排放,且同时仍使用含磷洗涤剂,违反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的有关规定。 不符合:ISO14001:1996 4.3.1 环境因素。
问题:审核员开据的不符合报告是否正确?
解答: 审核员开据的不符合报告是正确的。 标准4.3.1环境因素: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,用来确定其活动、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,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,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,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。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,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。 标准4.4.6运行控制:C)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,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,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。
A公司处于“两控区”和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(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)。 A公司在生产活动如清洗等工序中使用蒸汽热水。A公司与中国B公司每年签订蒸汽供应合同,为主要使用蒸汽的客户。锅炉的SO2和烟尘排放属于A公司(控股60%)可望对B公司(控股40%)施加影响的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。同时,锅炉的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,此环境风险会导致经营风险。 A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使用D公司的清洗工作服的服务。双方每年签订合同。含磷废水排放属于A公司可望对D公司施加影响的可标识(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)的环境因素。
注: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》有关内容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:太湖湖体、沿湖岸5公里区域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;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;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。 自1999年1月1日起,一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。三级保护区内控制使用含磷洗涤剂。
|
| 文章录入:梦里雪飞 责任编辑:梦里雪飞 |
|
上一篇文章: 关于要素一致性的解释
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 |
| 【字体:小 大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